根据《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招标采购合同自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时生效。《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要求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最迟36日内就开始执行临时零售价。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不能生效,中标人就无法正式着手准备中标药品的配送。所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尽可能早日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所谓实质性内容,是指投标报价、价款结算办法、价格优惠等涉及招标人和中标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内容。更不允许招标人以任何方式,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后向中标人索取额外的利益。如果允许招标人和投标人在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就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整个集中招标采购过程就失去了意义。
三、不得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中标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在性质上属于履约定金。《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考虑到目前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包括集中招标采购大都采用先货后款的赊销方式,中标人有大量货款沉淀在医疗机构,无须再要求中标人提交新的履约定金,加重中标人的资金周转压力。故《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取消了履约保证金条款,不允许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招标人可依据《文件范本》第4.2.13条的规定,从应付价款中扣除最高比率同履约保证金相同的误期赔偿违约金。同时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违约人的违法违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