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班路上,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被电动车撞伤,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看情况而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这一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段),二是非本人负主要责任。
你看一下你所走的路线,是不是合理时间合理路段,是不是本人负主要责任(从理论上讲,这一个必须由交警队出具责任认定书),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是可以提起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提起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 月内,伤者或是近亲属提起在一年内)。
个人观点,供参考。
算,上,下班途中出车祸都算。
非本人主要原因 的车祸,可以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