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属于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20%支付给被拆迁人,80%和增加面积补贴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属于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30%支付给被拆迁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九条 拆迁属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返还的私有租赁住宅房屋,应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的100%支付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对住宅房屋承租人规定的标准执行。 对私房承租人的补偿安置 1、对通过市场机制出租私房承租人的补偿安置。 此类出租房屋的基本特征就是市场化,故在拆迁补偿安置时要充分尊重租赁双方的约定,根据租赁双方租赁协议的约定划分支付拆迁补偿款,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判断。 对此类承租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方法有: (1)租赁权安置。如果承租人要求继续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应当提供,但一般不受区位、面积、租金标准的限制。若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实施产权置换,调换的房屋由承租人继续承租,双方重新签定租赁合同。搬迁费、提前奖、过渡费及停业损失补偿归被拆迁人(私房中,对搬迁费、提前奖、过渡费及停业损失补偿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般归被拆迁人。下同),承租人添置物品的补偿归承租人。承租人未能及时搬迁的,视为被拆迁人未能及时搬迁,此时被拆迁人不能获得提前奖。 (2)货币安置。由租赁双方解除租赁关系,并由被拆迁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搬迁费、提前奖、过渡费及停业损失补偿归被拆迁人,承租人添置物品的补偿归承租人。
参考资料: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如果开店能补偿你一点,如果住宅不补,
要补偿装修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