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的规定是否还有效?

2024-12-12 20: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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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效。

但该条款规定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该条款不适用企业法人之间的借贷。目前关于自然人、法人之间借贷的法律是《合同法》,还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扩展资料:

《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参考资料:

百科-民间借贷

回答2:

首先,该条款是现行有效的规定,并未失效;

其次,该条款明确适用于“公民之间的借贷”之间的借贷,即民间借贷纠纷,不适用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

再次,关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可参照:

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其内容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

关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在合同法出台之前,大都认定无效。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

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合同法出台以后,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合同效力的解释明确后,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当然地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从法理层面分析,借款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借贷关系实为合同关系。企业间借款仍应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私法自治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法律标准。因此,既然企业间借款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私人”行为,只要企业之间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且款项来源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家金融市场只有利而无害,那么,企业间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综上,不存在“公司之间借款如何规避法律规定”的问题。

但是,有关借贷利息的规定还是必须遵守的。同时应注意以下规定:

公民将个人的钱借给企业,国家是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7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11361265.html)

最后,有关民间借贷还有许多现行法律规定,可根据你问题的内容,进一步提问,或者自己在网上搜有关规定。

回答3:

  该条规定至今仍然有效。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施行后,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因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被废止,但是第121条未予废止,现仍然有铲。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回答4: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有效;

2、此条规定不适用于企业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

3、如果企业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因为借贷发生的,是违法行为;

4、如果企业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因为合同发生的,由合同法调整;如果企业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因为侵权行为发生的,由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调整。

如有帮助,请采纳!

回答5:

还是有效的。条文是不是写得很明白吗。公民之间的借贷。所以它是不适用于企业之间的借贷的。况且企业之间也是禁止借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