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的宽度是指从领海基线量起至领海外部界线之间的距离。确定领海的宽度是一个国家的主权。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国际法关于领海宽度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自定其领海宽度。一些海洋强国最早实行三海里领海宽度,以保证其在最大的公海区域实行公海自由。自拉美国家掀起争取200海里海洋权斗争以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实行12海里的领海宽度。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了“各国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宽度为“自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根据我国的自然条件和具体情况,考虑到国家经济利益和国防安全,我国政府在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体现了我国主权,符合我国根本利益,也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协调一致。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草案)》中规定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关于领海的划法,目前世界上公认有两种,即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法.正常基线法,又叫低潮基线法,就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岸边最远的哪一条线为基线;再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线和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一国的领海.另一种是直线基线法,又叫折线基线法.这种基线法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部或沿海岛屿上选定某些点作为基点,把连接各相领基点所得到的折线作为领海基线,以此作为基线的起点,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线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领海.我国实行的就是折线基线法.1996年5月15日,我国政府正式颁布中国领海基线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 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了我国领海基线为两部分组成:一是大陆领海的基线为山东高角至峻壁角之间各相领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二是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东岛至南岛之间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我国政府还将再行宣布其余领海基线.领海(亦称领水)是指沿海国家根据主权规定的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包括领海的上空、海床及底土.群岛国的领海则是指与该国群岛水域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及其上空和海底.一国在其领海内享有刑事、民事的司法管辖权.领海的宽度,国际上很不统一,目前最窄的为3海里(1海里约等于1.85千米),最宽的为200海里,大多数国家宣布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12海里要求.我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发表声明,宣布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划定领海时,需要在海岸或沿岸岛屿上确定一条线,以便从这条线起向外测量出一定宽度的海域作为领海,这条线就叫做领海基线.基线有三种;一、正常基线(亦称低潮线),就是以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那一条线作为基线.海岸平直的国家多采用这种基线.二、直基线(亦称折线基线),即在大陆沿岸或沿岸岛屿上选定一些点作为基点,以连接相邻各基点形成的折线作为基线.海岸曲折或沿海有岛屿的国家多采用这种基线.三、混合基线,即兼用正常基线和直基线确定的基线.海岸较长,地形复杂的国家多采用这种基线.我国领海的划定采用直基线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会议确定了12海里为领海,200海里为经济水域(由沿岸国管理)的方向,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领海基线是将各基点连接起来的一条线,以此为依据确定沿海国的海域范围。一般来说,确定领海基线的方法有三种,即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混合基线。
正常基线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条的规定,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直线基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条第1款规定,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点的直线基线法。为避免沿海国因采用直线基线,致使海域面积太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划定直线基线也规定了限制条件,主要为:
第一,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第二,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混合基线
对于第三种混合基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条规定,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的方法以确定基线。
另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6条规定,沿海国确定的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或根据基线划定界限和划定的分界线,应在足以确定基线的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同时,沿海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妥为公布,并将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上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划定方法有:
交圆法
当领海基线是低潮线时,得以基线上某些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相交的半圆,连接各半圆顶点之间所形成的线,就是领海的外部界限。
共同切线法
当领海基线是直线基线时,得以每个基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半圆,然后划出每两个半圆的共同切线,每一条这样的切线都是与基线平行的直线,它与基线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这些切线连接在一起就形成领海的外部界限。
平行线法
当领海基线为低潮线时,由基线各点按领海宽度的距离向与海岸大体走向垂直的方向平行外移,使领海的外部界限与基线完全平行。
考虑到在相向海域的距离不满24海里的情形下,国家间就存在划分领海的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划分领海的“中间线原则”。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
这个,应该是考拳头大吧
有些国家,一点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