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自治州辖市外,所谓“地级市”、“县级市”都属省辖市。在省辖市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只有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之别,没有“地级市”和“县级市”之分。地级市和县级市的称谓在文件中正式使用是80年代前期才出现的。主要源于市领导县体制大范围推行后对省辖市进行分类管理的需要。1983年5月18日国家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在《关于地市机构改革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报告》中首次使用“地级市”和“县级市”,同年在国务院有关行政区划批复中正式使用地级市和县级市。此后,地级市和县级市之别广泛体现在机构编制、干部配置及工资待遇、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以及司法制度等各个方面。
县级市是指行政地位相当于县,包括省辖县级市和自治州辖县级市。县级市不设市辖区,从直接行政领导关系看,县级市一般由地区、地级市代管,自治州辖市则由自治州领导。改革开放以前,县级市一般是从县域范围内分出一个或几个乡镇设市而来,也就是常说的“切块设市”。那时,我国县级市发展缓慢,一定时期内比地级市还少,如1975年全国有地级市96个,而县级市只有86个。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化的步伐较快,加快了设市速度,改革了设市模式,特别是1983年以后撤县设市越来越多。到1998年底全国共有437个县级市,比改革开放前的1977年增了347个,其中80%是撤县设市而来。
总体说来,县级市的建立,是各县谋求发展和机会的一种方式,大多数城市人口都对这种方式不太赞同。
县级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名称,行政地位与县相同的县级行政区——市(城市),宪法所指的“不设区的市(即不设市辖区的市)”,县级市为省、自治区所设地方行政单位;作为区划术语,“县级市”自1983年开始正式固定下来。中国大陆自198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化的步伐较快,大多数“市”都以撤县设市的方式建立。
县级市和县的区别就是县级市的经济直属省管,也就是说经济权限变大,经济发展的自由性和主动性变高,这样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1983年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地辖市改称“县级市”,其行政地位与县相同。
就是有钱的县,国家就有借口收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