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条5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可见,行政案件中的二审书面审理是有条件限制的。达到条件的,由二审法院自行选择,即“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没有达到条件要求是要“应当”开庭审理。
没有新的情况,一般是书面审理!90%是书面审理。
取消了,看看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
行政诉讼第二审,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
行政诉讼第一审必须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