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CIF、CFR的利弊对比及案例

最好是有三者的比较与选择分析
2024-12-04 1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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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FOB、CFR和CIF是最为常用的贸易术语,所占比率约为90-95%。根据《通则2000》的解释,按照这些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其相同点为:都属于装运合同,都是象征性交货,即只要出口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买方派来的(FOB)或自己安排的(CFR、CIF)船上,提交买方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CIF则包括保险单)便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风险都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都规定由卖方提供货物和商业发票,将货物交至并及时通知买方办理出口手续,都规定由买方接受货物、支付价款、办理进口手续。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CFR和CIF下由卖方办理运输,FOB下由买方办理;FOB、CFR下由买方办理保险,而CIF下由卖方办理保险;FOB后接装运港名称,而CFR、CIF接目的港名称;CFR报价等于FOB价加上运费,而CIF价等于CFR加上保险费。

二、FOB、CFR、CIF在实际业务中的利弊分析
FOB、CFR、CIF由于运输费和保险费的承担者不同,报价不同,对买卖双方所带来的贸易风险以及产品出口成本也会不同。具体来讲,如何选择这三种贸易术语,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一) 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又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履行合同风险
按照有关国际惯例和法律的规定,合同一旦合法有效成立,买卖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由于某些原因如市场供求发生变化、价格下跌、买方的支付能力或进口许可证等问题使得合同难以履行或者即使买方收到L/C后,由于L/C条款不符,买方不同意改证,FOB术语下买方不及时租船订舱等原因使卖方无法按合同规定交货,虽然卖方可根据合同的有关索赔条款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向买方索赔,维护卖方利益,但是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买卖双方所处于不同的国家,其法律制度、公民法律意识都存在差异,即使仲裁庭作出了合理的仲裁或者法院作出了合理的判决,有时也难以有效执行,而且解决违约争端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一旦卖方得不到赔偿,则损失更大。在通常情况下,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是在卖方收到买方开出L/C后的30天以上,有些特殊商品(如大型成套设备、飞机、船只等)要收到买方L/C几个月后甚至几年后卖方才交货装运。在此期间如若所订产品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特别是一些敏感性商品和季节性商品),在FOB术语下,买方为其利益着想,即使卖方已将货物备妥装运港,往往以订不到合适的船为借口进行拖延,有的甚至不予理睬,导致卖方不能在L/C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船,取得单据进行议付,使得L/C过期失效,而卖方除了将货物贬值和不能及时卖出的损失外,还要增加装运港的仓储费损失,尤其是鲜活和季节性商品损失就更为惨重。而在CFR、CIF术语下卖方在货物的装运方面掌握主动权,不受买方的制约,不管产品市场价格如何下跌只要卖方在L/C规定的期限内把货物装船取得响应的单据,就可避免这种风险。

2、船货风险
由于CFR和CIF是由卖方办理运输的,因此,卖方可根据自己的备货情况,灵活选择多家及时的进行装运,船货衔接的风险要小得多,并且还可以节省码头的仓储费用,缩短收汇时间。而在FOB条件下,船货衔接的问题就比较突出,因为由买方租船定仓后,卖方才能够装船,装船日期的选择就小得多,如果卖方不能在L/C规定的装运期装船,卖方就不能交单议付,即使卖方考虑到装船日期的影响,提前备货在装运港,等待买方船只装货,这样还会增加卖方在港口的仓储费。

3、买方与船运公司合伙欺骗
FOB术语下,船公司或船代一般由买方指定,卖方对于这些船公司或船代的资信情况通常难以调查清楚,即使调查清楚也需花费额外的财力、人力,加之某个工作环节中的疏忽,难免会给一些不法外商可乘之机与船方串通一气,合伙诈骗卖方货物。而在CFR、CIF下,卖方一般会找自己熟悉的资信好的船公司装运货物,这样不至于落到款货两空的境地境地。因此,在当前海事欺诈案逐年增多的情况下,出口采用CFR或CIF成交较FOB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