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检察院不立案的,可以向该检察院提出复议,或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4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检察部门。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内申请复议。 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处理。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检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的。
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
扩展资料:
检察院的立案程序:
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立案决定书》要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据、立案的机关、立案的时间等内容,立案决定书上要有检察长签字印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检察机关如何处理举报线索,是群众关注的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的处理主要有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迅速审查举报线索。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工作的规定也指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确定专人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举报线索的审查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审查举报内容,主要是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区分是犯罪还是违反党纪、政纪,是犯罪还是一般违法,确定是否属检察机关管辖;
二是审查案情是否清楚,是否需要举报人补充材料;
三是审查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和情节,确定属于哪一级检察机关管辖;
四是审查被举报人有没有自杀、他杀、行凶或者逃跑的可能,以便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防止继续危害社会和妨碍办案的事情发生。
第二个步骤是,及时分流举报线索。根据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工作的规定,举报中心对举报材料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应当接受举报以后的七日内作出移送,情况紧急的要及时办理。按照举报内容和管辖分工,及时分流举报线索。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分别移送纪检、监察等主管机关处理。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是本院管辖的,附《举报材料查处情况回复单》,移送主管业务部门处理;不是本院管辖的,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对于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对于重要举报材料应当摘要报本院检察长,交下级检察院查处并上报结果。第三个步骤是,认真初查举报线索。所谓初查,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举报材料是举报人的一面之辞,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通过初查才能确定。因此,初查是及时消化举报线索,促进立案侦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初查要秘密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暴露举报人,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制措施。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书面实名告到省检察院,等省检察院签批后不怕他不办理
向该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我反映的不是检察院不立案,而是审查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