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
1 一般规定
1.1 施工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制度,对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应对监督检查的职责、权限、频度和方法作出明确规定。
2 质量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与评价
2.1 施工企业应对各管理层次的质量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的职责、频度和方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监督实施并验证整改效果。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执行;
2 质量管理制度及其支持性文件的实施;
3 岗位职责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
4 对整改要求的落实。
2.2 施工企业应对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 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结果的实施;
2 对本企业、发包方或监理方提出的意见和整改要求的落实;
3 合同的履行情况;
4 质量目标的实现。
2.3 施工企业应对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年度审核和评价。施工企业应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跟踪其整改结果。质量管理审核人员的资格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2.4 施工企业应策划质量管理活动监督检查和审核的实施。策划的依据包括:
1 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2 质量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3 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 以往检查的结果。
2.5 施工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监督检查和审核的记录,并将所发现的问题及整改的结果作为质量管理改进的重要信息。
2.6 施工企业应收集工程建设有关方的满意情况的信息,并明确这些信息收集的职责、渠道、方式及利用这些信息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