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量变更,施工合同中综合单价应如何确定?

2024-11-25 05: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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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部分,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扩展资料:

综合单价法与工料单价法的对比:

1、工料单价法,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单价后合计为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相应价格确定(只是人、材、机)`。直接工程费汇总后;另加间接费、利润、税金生成建、安工程造价。

2、综合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经综合计算后生成,其内容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风险因素、规费及税金。非全费用综合单价则不包括规费及税金。

3、简单的区分办法是:从取费的先后次序去理解掌握。

综合单价法是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经综合计算后生成,其内容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措施费也可按此方法生成全费用价格)

工料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只包括直接工程费。

工料单价法属于定额计价法,而综合单价法属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不管是哪种方法,计算工程造价的公式都是:先求出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然后乘以相应的分部分项单价,得出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然后求和得出工程的总费用。

这里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的区别在于“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的构成不同!

在工料单价法中,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仅仅包括工、料、机的单价,我们称之为此种单价为“不完全单价”。

而在国标综合单价法中,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不仅仅包括工、料、机的单价,还包括为完成此种分部分项工程所消耗的间接费、利润、风险费等,现在国内工民建行业所使用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是不包含措施费的。这样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我们称之为“综合单价或者完全单价”。

工料单价是基于定额基础上的报价方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所耗人工、材料、机械等。汇总成为定额基价。在此基础上。乘以相应的费率汇总得出直接工程费。再加上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得到工程造价。

综合单价法是改革开放之后顺应市场需求。包含分部分项工程的人、材、机,管理费、措施费、等。包含着这一分部分项工程的所有费用。

随着定额的发展。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进步。综合单价与工料单价有了根本的不同。而且在体现成本和造价控制方面。综合单价法能够方便控制!

综合单价法与工料单价法的区别 :在于结算时综合单价法所含的个细目不能重复计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变更价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综合单价法

回答2:

施工合同中综合单价法是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经综合计算后生成,其内容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措施费也可按此方法生成全费用价格)。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部分,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由于工程量变更,且实际发生了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各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的合价汇总后,生成工程发承包价。

由于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含量的比例不同,各分项工程可根据其材料费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的比例(以字母“C”代表该项比值)在以下三种计算程序中选择一种计算其综合单价。

(一)当C >C0(C0为本地区原费用定额测算所选典型工程材料费占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合计的比例)时,可采用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为基数计算该分项的间接费和利润。

(二)当C
(三)如该分项的直接费仅为人工费,无材料费和机械费时,可采用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该分项的间接费和利润。

回答3:

一般工程量数量变化不超过30%,按施工合同中的综合单位执行。如果工程量数量变化超过30%,须重新额定单价。具体要看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