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未更改过的即为最新 .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法依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不享受。不管您是否是初婚初育,事实上您的婚姻中确实存在两个孩子,不管孩子的监护人是谁,也不论现在孩子是哪一方在带,不符合独生子女的规定是事实。所以不能享有独生子女待遇。
这位网友,你所讲“男方再婚有一子(归男方),女方初婚初育的孩子,在女方来讲是否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答案是否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十一条关于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再婚夫妻独生子女的概念是,“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你们显然不符合,再说,独生子女户是指一个家庭,不是针对夫妻哪一方,你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