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问题

2025-02-02 1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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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由于甲在生前已经将自己的房产变更登记为乙,属于赠与行为且已经完成,无法再将赠与附加需尽赡养义务的条件。因此,如果乙日后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房产也无法收回。
2、老人想和子女丙丁断绝关系是不可能的,子女丙丁对乙得到房产后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没有任何办法。日后一旦真的出现了乙不赡养甲的情况,丙丁唯一能做的就是替甲打官司,迫使乙承担赡养义务。

回答2:

1、如果已经过户到乙名下,视为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除非有赠与的条件限制,且乙方违反该约定,否则甲不能收回该房屋。在已经过户到乙名下的情况下,老人不需要通过遗嘱对该房屋再行处理,因为该房屋已经不是老人房产,没有权利再处置。
2、对于甲与其他子女的关系,不能通过协议方式断绝,这是违法的,该断绝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
3、如果想让乙方履行义务,那就在办理过户时签订赠与协议,并约定乙方应该履行的义务,否则可以收回房屋。事实上,即使没有赠与房屋的行为,乙及其他子女也有赡养义务,但如果能通过协议方式确定房屋的赠与条件,可以确保乙更积极的履行赡养义务。如果老人不把房屋过户给乙方,而是以遗嘱的方式确定乙方继承,或许效果更好些。

回答3:

1、一般情况下,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就不可以撤销赠与了。
2、在几种特殊情况下,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不赡养赠与人的情况正是其中之一。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回答4:

赠与行为已经形成,不能收回了。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赠与,是以房产登记更名为起效的。单方面无法反悔。

如果乙不进赡养义务,子女丙丁可以代父起诉他。前提是父亲同意起诉。

回答5:

如果已经将房产变更登记为乙,该房就不再属于老人所有,将来也不会是遗产。现在写遗嘱也不能涉及该房子了。乙日后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该房产也不能收回。
若想用房子约束乙尽赡养义务,就不能现在将房子过户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