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公司法 案例分析 高手们 请帮帮我!!!!!!!!!

2025-02-05 16:30:47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1不符合,首先,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劳务不能作为出资。
其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甲,乙组成的,据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一条,45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5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本公司不设立董事会数不足。
2.不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转让股份需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方可。
3.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回答2:

1.没有设立监事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了一人公司外要求在公司内部设立监事会。
2.不符合规定,丁擅自专业其股份,没有得多其他所在股份三分之二股东的同意。(好像是三分之二)
3.执行董事无权自行增加报酬,其增加报酬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回答3:

技术出资可以,但要出评估报告,股权转让要股东大会通过,甲为自己增加报酬也要开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