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否要求总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否有法律依据?总公司拒不出具怎么办?

2024-12-29 21:18:1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如果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是负责人,说明分公司是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可以让总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果不出具,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办。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回答2:

可以要求公司出具,但公司没有义务为你出具。那个证明没有什么法律依据。你需要这个证明什么?如果有正当理由,公司拒不出具,那么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

回答3:

分公司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也就是说它是不能以独立的名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你的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和你签订的。

回答4:

如果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应当独立承担责任,包括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如果你也是跟分公司签订的 劳动合同 ,工资关系也在分公司,那只能要求分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你是同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那就由总公司出具解除合同证明。
韩晶华110,法律咨询,网

回答5:

你的劳动合同与谁签订的就找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