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木化公司应以华远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所欠货款由华远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虽然合同是由负责人签的,但是他是代表公司签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有公司承担,所以不论公司负责人怎么变,该合同的权利义务都归于公司。若公司不承认,就只能到法院起诉该公司了。(3)该内部承包协议仅在其内部有效,及仅在华远总公司与华远分公司之间有效,这是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其效力也只能在他们之间产生。该协议对第三人不具有对抗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