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对信用证的相关规定:
1、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
2、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修改之前,原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有效。
3、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
4、受益人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改的通知。
有此看来,为表示时候接受修改,而最后按原证交单时,表示未接受信用证修改,信用证的修改被视为无效。
无效
改证两个条件:1,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2,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受益人不明确是否接受,交单时的行为表明没接受修改
只要你在通知行将修改证送达你们时,你们并未表示拒收,则表示你们已经接受了修改的条款。因此,必须在交单议付时,将信用证和修改证随单据一同提交议付,并按照修改的内容行事。
当然是修改无效的,但要注意不要一些按原证做,一些按修改做。一定要以一个为准。修改不能部分接受的。
这样修改是无效的,信用证开出后是经双方同意修改方可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