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上的没问题,手上如果很多皮,很明显的话,可能影响面试印象。睾丸问题不影响报考。
肯定影响。警察职业风险高,对身体健康标准要求也高,有明显疾病或隐形缺陷的肯定不行,不能适应艰苦危险的工作岗位和特别环境!
报考公安、监狱、戒毒所、管教所人民警察职位以及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还须符合体检特殊标准(人社部发[2010]82号文件印发);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达到规定的体能测评标准(人社部发[2011]48号文件印发)。网页链接
你这种情况可以看下方公务员录用标准第十二条。按照你说的情况,应该有所影响,建议直接咨询官方,以官方回复为准。
公安机关、监狱、强制戒毒管理机关和法院、检察院的警察职位,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社部发〔2016〕140号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希望能帮到你。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以上便是报考人民经擦体检要求了。特别注意的是第一条近视问题。视力在4.8,或者色盲的是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