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对其称谓是当事人还是协议人区分意义不大,基本都是一个意思。下面对你以下协议条款做适当修改,供参考:
一、最好是将双方的名字写进去,比较规范一点。
三、建议将财产的分割内容详写,不要过于笼统,简单,以后一方反悔,发生争议不很好理解,即各自理解不一。
五、对于该款的支付如果各自都不放心,可以由你们双方共同委托一个都比较信赖的第三人在场,把补偿金给你信赖的人(有委托律师的也可以给律师),此时怕领不到结婚证的或领不到钱的不就解决问题了吗?
六、最后一句没有任何意义,且该条我个人认为约定无效,比如你们的约定是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难道对方就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其合法权益吗?这不是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