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张某委托魏某办理相关事务,并约定委托费用为5000元,在合同订立之时支付2500元,完成委托事务后再支付2500元。就在魏某准备办理委托事务时,被张某告知解除委托合同。张某要求魏某返还之前已支付的2500元,遭到了魏某的拒绝,魏某称虽然其还没有开始办理委托事务,但是双方已经订立了委托合同,现因张某的原因解除委托合同的,第一笔委托费不予返还。那么,魏某的说法合法吗?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对于委托合同,拥有任意解除权,也就是说,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以随意解除委托合同。同样的,对于受托人来说,也可以随意解除合同,受托人与委托人平等地拥有这种任意解除权。但是《合同法》同时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上述魏某显然还没开始办理委托事务,并未造成损失,所以应当返还张某2500元。如魏某确实造成损失的,可以在2500元中扣除,但是这种损失不能仅仅是一种精神上的损失,而需要是实质性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