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你对政府做出是审批决定不服,可以起诉到法院。他们家起诉,法院同样也审理政府的审批决定是不是合法,你们家最好反诉一下,万一法院不调查这事。政府针对你家做出收回土地的决定是在所难免的
确定是你个人所有的宅基地 而不是公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