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口头遗嘱需要哪些条件?

2025-01-26 17: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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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问题:2002年9月,吴有发在一次全村人家族大聚会时,当着同家族30多人和5位村干部的面,口头表示死后将十间二层瓦房全部赠给村集体,用作办公楼,将银行存款15000元指定女儿吴丽丽继承。2002年11月,吴有发因病去世,村委员要求其妻刘兰芝执行吴有发生前的遗嘱,吴丽丽则要求其母将银行存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万余元交给其继承,其要求均遭刘兰芝拒绝。请问题:刘兰芝拒绝是否合法?这样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刘兰芝对村委会的拒绝是合法的,对其女吴丽丽的拒绝部分合法,这份口头遗嘱是无效的。
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此看到,口头遗嘱是在生命垂危或情况危急下作出,且需两个以上合法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有能力采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吴有发在非危急情况下作出的口头遗嘱,尽管有多个见证人在场,但事后未用书面或录音遗嘱记载,故其口头遗嘱当属无效。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来办理。从信中看,吴有发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妻刘兰芝、其女吴丽丽。因为10间瓦房和15000元存款及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能用遗嘱的形式处理被属于他人的财产。其遗产是10间瓦房和15000元存款及利息的一半,另一半应属于其妻刘兰芝所有。所以其中一半属于刘兰芝所有,另一半即5间瓦房、7500元存款和一半利息才是遗产。故吴丽丽可从5间瓦房和7500元存款及一半利息中分得属于她的那部分遗产。

回答2: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命遭遇威胁的情况下口授他人的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的情况下设立的,如在前线作战、船舶遇险、飞机失事、遭遇台风、地震洪水等。设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见证的方式,可以事后做书面或口头证明。对口头遗嘱当场作出书面记录的,要注明年月日,并由记录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用了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则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回答3: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1、口头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是:一是情况危急、来不及立自书遗嘱或其他形式的遗嘱,二是有2个以上与此事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见证口头遗嘱的内容。

2、必须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危急情况下作出。(危急情况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在战争中或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形。危急情形解除后,遗嘱人能够设立其他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二,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3、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若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立遗嘱的人必须意识清醒,有完全民事行为行为能力。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不能立口头遗嘱。

回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