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商务合同是指有关各方之间在进行某种商务合作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正式依法订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条文。商务合同是一种通用合同。在国际贸易中,若双方对合同货物无特殊要求的条件下,一般都采用商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由签合同的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按贸易方式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可将合同分类:1) 销售或购货合同2) 技术转让合同3) 合资或合营合同4) 补偿贸易合同5)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6) 代理协议7) 来料加工合同8) 多种贸易方式相结合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商务合同是指有关各方之间在进行某种商务合作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正式依法订立的、并且经过公证的、必须共同遵守的协议条文。商务合同是一种通用合同。在国际贸易中,若双方对合同货物无特殊要求的条件下,一般都采用商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按贸易方式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可将合同分类:
1) 销售或购货合同 (Sales or PurchaseContract)
这类合同俗称买卖合同。由生产国直接出口,消费国直接进口,单进单出逐笔成交的贸易方式称逐笔售定。在进行这种贸易时,原则上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项条款。
2) 技术转让合同 (Contract for Technology Transfer)
以引进专利或转让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和秘密、商标和许可证等为对象的贸易,其使用的合同有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和许可证贸易合同。这类合同内容烦琐,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有效期限较长。
3) 合资或合营合同 (Contract for Joint Venture or Joint Production)
投资当事人按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建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开采自然资源,其特点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合作开采、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这类贸易方式的合同内容复杂,涉及诸方面的法律,如合资经营企业法律、法规,并涉及土地、资源、工业、设施、税收、外汇、技术引进、专利转让、许可证、劳动等的法令和政策。
4) 补偿贸易合同 (Contract forCompensation Trade)
国际贸易中一方从另一方引进设备、技术或原料,不支付现汇,而是在约定期限内以引进设备制造的产品或企业所获利益予以补偿,称补偿贸易方式。这种贸易方式所适用的合同有易货 (Barter:两国间不使用货币的商品交换,其特点是进口和出口相结合,换货的总金额相等,不需用外汇支付,现代国际贸易中已很少使用)和补偿贸易合同。
5)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Contract for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Projects)
一般来说,按事先规定的章程和交易条件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招标--进行交易,称公开竞争贸易方式 (Open Competitive TradeForm)。这种贸易方式所使用的合同有招标 (Tender) 合同和商品交易所 (Commodity Exchange) 成交合同。中标后,签订国际承包合同。由于这类合同的国际性,其内容十分复杂,技术性强,风险又大,承包商和业主(发包人)要遵循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操作过程中务必十分谨慎。
6) 代理协议 (Agency Agreement)
国际贸易中利用中间商 (broker) 搜集信息、刊登广告、寻求客户、招揽订单、推销产品、开拓市场,或开展售后服务,中间商收取佣金的方式称为居间贸易方式 (Trade Formof Brokerage)。这种贸易方式所适用的契约有经销、寄售、代理等。代理在法律上指一人授权另一人代理行动的关系。前者叫委托人 (Principal),后者叫代理人 (Agent)。两者签订的代理协议应从法律上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7) 来料加工合同 (Processing Trade Contract)
承揽贸易方式是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装配,亦称加工贸易。这种承揽贸易方式所适用的契约有来料装配合同和来料加工合同。
8) 多种贸易方式相结合的合同 (Contract with Different Trade Forms)
经济全球化是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澎湃浪潮,跨国公司迅速发展,国际资本流动规模空前,金融全球化的进程明显加快,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国际合作项目越来越多,传统的贸易方式已远不能满足多方合作的需要,故在国际间普遍采用多种贸易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合作。因而,如何综合应用多种贸易方式是当前非常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例如,利用国际投资、信贷、租赁,来引进技术,进口设备,或进件装配、产品返销、偿还贷款这类多种经济合作方式。这些贸易方式相结合的合同应包括:
涉外信贷合同 (Contract for Creditsand Loans)
国际BOT投资合同 (Contract forInternational Build-Operate-Transfer)
国际租赁合同 (Contract forInternational Leasing Affairs).
此外,涉外合同还有国际运输合同、聘请雇员合同、保险合同等。
(1)合同的含义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②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③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在合同中,一般用甲方、乙方来指代交易主体,即甲方、乙方是合同中的签约双方。一般订立合同的一方为甲方,签约对象为乙方。(2)合同的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有及时履行的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中,只有代耕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
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是根据生活惯例或者商业惯例、交易惯例推定出来的双方之间有一种合同关系,可能既无书面的合同,甚至连口头的合同都没有,但是根据交易惯例、商业惯例,双方的行为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有一种合同关系,这被认为是推定的形式、推定的合同。
一、合同的内容由签合同的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具体分析解释如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
3.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4.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三)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
(四)质量。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运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同城转帐结算、异地转帐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的,即使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