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住房财产属性为其提升灵活性
不同于公租房等租赁性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都属于产权式的保障性住房。但是,共有产权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较大区别。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是受限制的产权,而共有产权房中申请者和政府各拥有产权份额,属于商品房产权。具体地说:
第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划拨的建设用地上,而共有产权住房的用地性质则为出让的。其区别体现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5年后“经改商”或上市交易的,必须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而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则可以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也可以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份额后获得商品住房产权(《征求意见稿》第25条)。在强制退出上,共有产权住房则较为灵活。
第二,在使用收益方面,经济适用住房与共有产权住房的用途范围也有所差别。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而共有产权住房除自住外,购房人还可以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进行出租。更重要的是,《征求意见稿》第28条明确“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可依法将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用于抵押。其中,代持机构抵押融资只能专项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三,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有权享受与普通商品住房人购房人相同的社会公共服务和福利。
“房屋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为保障共有产权住房的住房属性,《征求意见稿》也做了具体规定,如规划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规划设计上,要求以中小套型为主;在享受社会公共服务方面,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落户、入学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