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位为省级代码、第三四位为市级代码,第五六位为区县级代码. 发行税务机关地区编号栏的第五六位是区或县的代码,第三四位数是地级市代码,第一二位是省份代码。
2006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820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文件下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文件指出: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是无含义代码。对于取得技术监督局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6位行政区划码加9位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引用6位行政区划代码的目的是为了首次赋码的便捷、防止重码出现,保证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被赋予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本身不具有任何语义。
拓展资料: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一律由15位、18或者20位码(字符型)组成,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的9位码(其中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符省略不打印)并在其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纳税人代码为15位,其中:1—2位为省、市代码,3—6位为地区代码,7—8位为经济性质代码,9—10位行业代码,11—15位为各地自设的顺序码。
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8位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对外国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注意事项:18位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定:凡是与数字混淆的字母,一律不列入编码(编码中不使用这些字母),这些抛弃的字母是IOZSV,所以开票时应注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纳税人识别号
第一二位为省级代码、第三四位为市级代码,第五六位为区县级代码.
发行税务机关地区编号栏的第五六位是区或县的代码,第三四位数是地级市代码,第一二位是省份代码。
2006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820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文件下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文件指出: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是无含义代码。对于取得技术监督局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6位行政区划码加9位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引用6位行政区划代码的目的是为了首次赋码的便捷、防止重码出现,保证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被赋予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本身不具有任何语义。
文件强调: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共享的基础,应保持不变。
因此,未通过退回原因为“蓝字发票有认证记录不允许开具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红字发票开具规定答:经防伪税控系统查询该纳税人红字发票申请单。
前两个是省级代码,三个或四个是市级代码,五个或六个是区县代码。
发行税务机关编号栏的五或六个地方是区县的代码。三或四位是地级市代码,前两个是省代码。
2006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规定》(国家税务函〔2006〕820)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码的编码规则。文件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文章指出,纳税人识别号码原则上是一个无意义的代码。纳税人获得技术监督局9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6行政区划代码加9技术监督局组织代码。6行政区划代码的目的是确保第一代码的便利性,防止重代码的出现,并确保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只给出纳税人的识别号码,并且它没有任何语义意义。
文件强调: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交换、共享内外部数据的基础,应保持不变。
因此,“蓝字发票有认证证书不允许打开信息表”。与信息表相对应的蓝色字样发票应经税务机关核证(除所购买货物或服务不在增值税抵扣项目的范围内):“特种发票已交付给购买者和购买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升级版中填写并上传,或者红信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RMITE,详情见附件1和附件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十九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项制度升级有关问题的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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