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要求第三人将所欠被执行人的债务,交给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可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第三人直接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接到通知后,可以对其债务提出异议,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则应当根据通知指定的期限直接向申请人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