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规定, 居民区是不允许圈养家禽的。
1、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3、2014年1月1日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