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生活水平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中,与城镇居民在城镇共同生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家属(配偶、子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患大病重病的;
2、丧失劳动能力的;
3、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
4、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中等学校就读的。
三、申请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并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3、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城镇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老式私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
6、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房。
持有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并没有年龄限制。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包括以下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