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条之一第3款规定,对职业禁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食品安全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认为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这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