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东西不给钱属于违法行为,可根据具体情节处罚。
1、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根据《治安处罚法》处罚,《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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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认定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我认为,买东西事实上是民事主体双方形成的一种买卖关系,如果对方不付钱则属于不履行主要义务,那么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付款继续履行,或要求对方返还购买标的。一般以民事关系来调整。如果是强买强卖,当事人没有出卖的意愿且数额较大的话,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到饭店吃饭不给钱犯法吗?犯什么法?到饭店吃饭不给钱当然犯法,犯的是国家《合同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到饭店吃饭不给钱,这是属于充当黑社会的黑老大,属于吃霸王餐,违反了《合同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问题是霸王餐我们敢吃吗?自己可以试一试到饭店吃饭不给钱。将会是怎样的后果,轻的话可能就被治安行政拘留或罚款。在饭店吃饭不给钱,这是属于危害社会治安管理。
到饭店吃饭不开钱,这是属于丢光自己的脸,丢光自己的面子,哪有吃饭不给钱的?自己吃不起就不要去吃,哪怕喝白米粥啃馒头。都不能吃霸王餐。霸王餐有这么好吃的吗?天上会白白掉馅饼,天下没有不要钱的午餮。
最关键的是,假如我们去的是五星级酒店,严重的可能会被刑事拘留几天或者几个月。
到餐馆吃饭不开钱,违反《合同法》。餐馆明码标价,自愿消费,价格高低,由自己选择消费,晕菜素菜,由自己选择。消费档次,根据自己腰包钱的多少决定。钱多点,就吃晕菜,钱少点,就吃素菜。不能吃霸王餐,不能强行消费,扰乱社会治安
肯定说认为,行为人的逃单行为,实际上是破坏店家的债权(餐费)请求权而获得了不用支付餐费这种财产性利益,这才是逃交餐费的行为的本质所在。因为,在这种场合,行为人已经不知去向,被害人即店主很难找到他索要餐费或者住宿费。换言之,行为人在事实上已经现实、具体地获得了免予支付就餐费用或者住宿费用的财产性利益。同样,在行为人进入需要付费的高速公路之后,在即将到达目的地附近的高速公路出口的收费站时,拔开高速公路的护栏逃走,或者从已经被他人拔开的高速公路护栏逃走,逃交高速公路费用的场合,由于这种从非正常出口逃离的行为事实上使其获得了免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的利益,因此,构成(利益)盗窃罪。
否定说认为,行为人虽然取得了财产性利益、被害人也遭受了利益损失,但并不存在将他人占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时,则不能认定为盗窃罪。故逃单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对此问题,命题人的观点是否定说。
1、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之所以这样限定,就是因为盗窃行为是将他人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事实上占有,于是,盗窃既遂就意味着被害人不再占有财物。进一步而言,作为盗窃罪行为对象的财物,还必须是可以转移占有的财物。如果某种财产性利益虽然可以被人剥夺,但不可能被转移占有,侵害这种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就不可能属于盗窃。在逃避交纳费用的场合,财产性利益(债权)并没有转移,因而不符合盗窃的行为特征。例如,甲在乙的餐厅消费3000元后,发现没有带钱便逃走。在这种场合,乙对甲所享有的债权(餐费请求权)并没有转移至甲或者第三者享有。既然行为对象没有发生转移,就不能认定行为符合盗窃的特征。诚然,在逃避交纳费用的场合,债权人难以乃至根本不可能实现债权,而且行为人也容易或者已经获得不交纳费用的利益。但是,行为人通过逃走等方法获得“不用支付餐费这种财产性利益”,只是意味着被害人不能实现债权,但不能认为被害人的债权被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享有。换言之,“被害人不能行使债权以及行为人不履行债务”,并不等于被害人的债权已经转移给行为人占有或者享有。既然如此,就不能认为逃避交纳费用的行为,成立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
2、“欠债不还”并不符合盗窃特征。“欠债不还”意味着行为人仍然欠债,只是并不偿还。既然债权人依然享有债权,行为人就仍然负有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财产性利益即债权既没有被剥夺,也没有发生转移,当然也不符合盗窃的行为特征。将欠债不还归纳为“将他人基于债权所享有的利益,转移给自己占有的情形”,既不当扩大了财产性利益的概念,也不符合客观事实。
3、虽然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凡是不符合诈骗特征的行为,当然属于盗窃。众所周知,所谓盗窃与诈骗的对立关系,表现在盗窃行为违反被害人意志,被害人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而诈骗行为则是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产。显然,不符合诈骗罪特征的行为,并不当然属于盗窃。例如,甲在餐厅消费3000元后,谎称自己是派出所民警,要求餐厅免收餐费,餐厅基于认识错误同意免收餐费。甲的行为显然成立诈骗罪。在同样的情形下,乙假装上卫生间,实际上却逃之夭夭的,由于被害人没有处分财产(没有免除债务)的行为与意识,乙的行为就不符合诈骗罪的要件。但是,在这种场合,被害人的债权并没有被剥夺,也没有被转移给乙,当然不符合盗窃的行为特征。
4、在正常就餐或住宿之后,即使行为人逃走的,也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特别是在住宿的场合,由于行为人需要利用身份证件登记,只是导致债权人追诉其债权的过程变得困难,而不至于导致债务的免除。既然肯定住宿逃单构成盗窃罪,就没有理由否认盗窃借条赖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反过来说,如果要否认盗窃借条构成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就必须否认就餐或者住宿后的逃单行为构成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
综上所述,虽然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不能认为,只要行为人获得了财产性利益,就当然符合盗窃的行为特征;甚至难以认为,逃避债务的行为获得了财产性利益。刑法将侵犯财产罪规定为不同的犯罪类型,不管解释者是否认为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的兜底犯罪,成立盗窃罪都要求符合盗窃的行为特征。而逃避交纳费用、欠债不还的行为,以及其他不履行债务的行为,都不符合盗窃的行为特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这个问题,一般买东西不给钱都是违法的行为,具体定罪标准和量刑规定都应该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判定,这与构成的财物数额大小和造成的损失都有关系。如果是乘人不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是可以被认定为抢夺罪的,若是携带凶器,性质严重的,也有被定为抢劫的可能。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根据《治安处罚法》处罚,《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