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股权众筹为什么没有分私募和公募

2024-11-24 19: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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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各国对于股权众筹的态度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禁止股权众筹,第二种是虽允许股权众筹但设置了很高的进入壁垒,第三种是任何投资者皆能介入股权众筹,但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对股权众筹中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实行严格的监管。

从总体上看,各国对股权众筹的监管有如下五种模式:(1)监管不做改变。(2)只有小规模的个人要约才能豁免公开发行须遵循的相关义务。(3)股权众筹仅限于向有限的人群发出要约,如成熟的和有经验的或专业的投资者。(4)股权众筹对所有投资者开放,但不单独为股权众筹立法,仅对现有的监管构架作出有目标和针对性的修改。(5)股权众筹对所有投资者开放,且单独对股权众筹建立一套自我约束的法律框架。

美国、法国、新西兰和加拿大安大略省证券委员会(OSC)选择了第五种监管模式,专门针对股权众筹制定新的立法;法国和新西兰主要侧重于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而美国和加拿大安大略省OSC的监管则覆盖了股权众筹的全部内容,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者;英国则选择了第三种监管模式,将股权众筹仅局限于成熟投资者(sophisticatedinvestors)和特定种类的普通投资者。

股权众筹平台即从事股权众筹业务的网站,是连接发行人和投资者的中介。实践中众筹平台的运作模式不同,有些平台只是给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一个会面的场所,但有些平台则在促进二者的联系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因运作模式之不同和法律制度的差异,世界各国对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认识不一,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权众筹平台为经纪一交易商或交易商。
2、股权众筹平台为投资咨询机构(adviser)。
3、股权众筹平台类似于“交易所”这样的金融市场。
4、股权众筹平台为金融服务或投资服务提供者。
5、股权众筹平台为特殊的专门机构或提供特殊的专门服务。

各国对于股权众筹平台的性质认识不一既与一国的金融或证券法律有关系,也与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不同有关系。但无论如何界定,股权众筹平台从事的业务均包括在金融业务或证券业务中,或者至少与金融业务或证券业务有关。事实上,股权众筹只不过是基于互联网的一种融资模式,其本质还是一种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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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国外的国家机构不参与只是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