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就是当你在告别人时,别人反过来告你。司法解释希望反诉尽可能在开庭审理前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而不是在开庭审理中提出。现在此行为就不是反诉。
反诉有几个要件:
1、反诉应当(就是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3、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4、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
5、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既然原告被告都可以提起上诉,那么,推断是民事纠纷引起的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未生效判决,有权提起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第二审程序既是上诉审程序,也是终审程序。上诉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在第一审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判决负有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有上诉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次日起算)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次日起算)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法院才会开庭审理。
在你所述问题中,“在开庭时说对方也上诉,并由对方律师交给我他上诉状。”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
双方都有上诉的权利,也有答辩的权利。在这里只有上诉请求是否共同点?如诉求没有一致,那就要考虑诉讼程序问题:对方也上诉,是否在一审判决后15天内提出?有者,二审法院应当给你有答辩的时间权利,如在二审开庭时才向你提出对方也有上诉,你就应该主张:延期开庭审理,以便答辩及举证(新证据)
不是玩笑,其实判决之后双方都有上诉权的。
这很正常啊,一审双方对判决不服均可以提出上诉,比如原告要求判20000元赔偿,结果只判了1000块钱,被告不服,觉得不应该赔偿,他可以上诉,而原告觉得应判20000,他也可以上诉。只是上诉状应该是开庭前就送达给被上诉人的,这个开庭才拿给你,确实有点不妥
这是正常的,二审双方当事人都可上诉或辩诉,这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不是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