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在银行代了三万块钱的款,后来我俩离婚了,我要负责吗?

2024-11-30 19: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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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宴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晌册森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因此,如果属于第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否则,夫妻为共同生姿春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回答2: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空李首约定的,斗数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1、如果男方向银行申请的3万元贷款是在您们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除非您能证明银行与男方约定为男方个人债务,或者您能证明您与男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男方所负的债扰宽务为个人债务而银行也知道的,或者您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否则应由您们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也就是说,银行有权要求您承担偿还的义务。2、如果在您起诉离婚前,男方用您的身份证去办理贷款,只要您能证明是男方个人所为,且所得贷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您可以主张不承担还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