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公安局为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答辩状怎么写

2024-12-15 09: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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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行政答辩状
(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实例: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 **市公安局。
所在地址 **市**大街**号。
代表人姓名 陈**,局长,电话********。
因刘**等人诉答辩人滥用职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刘**等人具有违法事实。
**学院学生刘**等7人自1989年入学后,经常聚集在一起躲在学生宿舍或无人上课的教室内赌博。当晚上学生宿舍熄灯后,他们就在楼道里或者学院内路灯下继续赌博,直至第二天凌晨。赌资也由最初的几元、十几元饭票发展到数十元、上百元生活费。据刘**在我局交待,最多的一次赌资达数千元,甚至将学习用品、衣物等押上。
对于刘**等人的赌博行为,其所在学院多次教育,但刘**等人不思悔改,直至发展到今年4月26日晚刘**等5人闯入其班主任胡**老师的单身宿舍,对曾经批评、教育他们的胡**老师进行恐吓和威胁。刘**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冶安管理处罚法》第**条第*项、第**条第*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刘**等人在起诉状中称他们的行为“没有构成违法”,与法律规定不符。
2、对刘**等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是公安机关的正当职权,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冶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者予以行政处罚,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属于公安机关正当的职权范围。在刘**等人行为构成违法、且经该学院有关领导批评教育仍不能奏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冶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刘**等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7~15日、罚款200~1000元的处罚,既是正当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有法可依的。在对刘**等人的处罚过程中,公安机关并无半点滥用职权的表现。
3、刘**等人被学院开除,与公安机关无关。
刘**等人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在此期间,刘**等人所在学院根据刘**等人行为的情节、性质和他们的一贯表现,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这是学院自身的职权,也是由学院自主决定的,公安机关并未参与意见。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单位行使职权,却被刘**等人混淆,并在起诉状中指责“正是由于公安机关的错误处罚导致了学院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对于这种无理指责,公安机关是不能同意的。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刘**等人予以行政处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非滥用职权。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刘**等人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辩状副本7份;
2、刘**等违法证据材料11份;
3、刘**等人交待材料9份。

答辩人 **公安局
199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