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档案包括2个主要的内容,即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是消防档案主要内容,它包含了重点单位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内容,是单位自身实行规范化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具体体现。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的内容是: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主要有2项内容:一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填写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主要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涉及消防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二是有关工作记录。主要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检查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测、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上述记录要填写检查人员的姓名、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填写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填写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专门有一章对消防档案提出要求,分以下几条: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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