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个文字游戏,从语言说角度而言,这两个标题都不符合语法规范!正是因为表达不规范,因此导致学术论文难以执笔。 “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表述成“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显然侧重点在于法定事由上;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的表述和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貌似侧重点不同,其实没本质区别,只是因表述不规范绕乱了自己的思维。如果想表述解除合同的意定事由,那就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