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的做法没有道理——因为,提单上的货物名称允许使用统称,即提单上的货物名称可以不适用信用证上规定的具体名称,而使用此类货物的统称,只要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的名称不矛盾,则提单上的这类货物名称是允许的,也是国际惯例。
而开证行以提单上的货物名称使用的是统称,因而拒绝付款,这是违背信用证国际惯例的,受益人应该予以严厉批驳,并要求开证行立即付款,且还要承担迟付的利息。
没有道理。
因为根据UCp600的相关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它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行为描述若须规定,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
开证行拒付无理,要求交单行提出反驳。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