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因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为有效。可见,我国法律对放弃继承权的形式,要求只能采用明示的方式而不能用默示的方式。正因为放弃继承是以证明的方式作出,故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一般应不予承认。若允许随时反悔,将使遗产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也不利于发挥遗产的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确实可能存在种种原因使继承人有理由反悔,为了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继承人反悔能否被承认要视情形而定。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根据遗产是否已经处理,规定了两种情况: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之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此可见,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继承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选择。放弃继承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但继承人如果想重新取得继承权,在其他继承人有异议的情况下,必须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可以恢复继承权。人民法院会根据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提出的恢复理由重新进行认定,非经法院认定程序,继承权不能自行恢复。而且,恢复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提出,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处理完毕,成为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法律明确规定是不予承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