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了什么 (5)---关于数罪并罚中“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原则的几点理

2024-12-03 08: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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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国《刑法》在第69条、第70条、第71条中,规定了在不同的情况下,或者说对于刑事法律关系不同的发展阶段中的数罪所宣告的数刑予以合并执行所应遵守的方法。这是为有区别的对待不同危害程度的数罪和危险程度各异的实施数罪者的规定,也可以说是在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方法。
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不同情况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方法分有以下三种: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刑法》第69
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一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刑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所谓“判决宣告以前”,是指判决已经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刑法》第69
条的规定表明,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基本适用方法,是以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为标准确立的。
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应当实行并罚的数罪的性质,对异种数罪的并罚没有不同看法,但同种数罪是否需要并罚,学界和司法事务界存在分歧,限于篇幅仅介绍我们所主张的看法。我们认为,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原则上无须并罚,只须在足以使实际处罚结果符合罪责刑性适应的该种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内作为一罪从重处罚。但是,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的频繁程度,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不同。当该种犯罪的法定刑过轻,且难以使实际处罚结果达到罪责刑相适应时,在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有限制的对同种数罪适当进行并罚。
(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所谓“新发现的罪”,是指在原判决宣告并生效之前实施的并未判决,应当依法追述并与原判决之罪进行数罪并罚的罪,理论上一般称为“漏罪”。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该种并罚的条件和方法是:1.
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2.
把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漏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恶刑罚。4.
所谓“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是指在计算刑期时(决定执行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除外),应当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换言之,前一个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从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而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扣除。故该种计算方法可以称为“先并后减”。
(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该条规定,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条件和方法是:1.
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2.
刑期的计算(决定执行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除外),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所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是指应从前罪已经生效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后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故该种刑期计算的方法概括为“先减后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