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