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份CIF合同,买卖一批化工原料。合同规定“6月份装船”,“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卖方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中,包括6月30日装船的提单。经银行审核,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的内容相符,银行已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但是买方收到单据后,发现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是7月1日,买方由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试问:
⑴买方拒收货物的理由是什么,能否成立,买方能否要求退款?
⑵买方收到单据后,发现提单是伪造的,他是否有权利要求银行负责?
2、一份CIF合同,出售一批散装农产品,从亚洲某港口运往伦敦。合同规定“按CIF条件交货,凭单据支付货款”。当货物运到时,卖方只提交一份提货单,但没有保险单。买方以卖方未提交保险单为理由,拒付货款。但卖方认为这是一份CIF合同,或者到货合同,既然已经到货,买方应当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绝付款的权利? 为什么?
3、2008年2月香港某公司A(买方)与中国某公司B(卖方)签订了关于买卖新型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是试生产中的第一批全部数额自行车1000辆,交货日期为2008年3月31日至2008年7月31日,分批交货。合同签订后,B又与加拿大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以较高价格将该批试生产中的第一批全部新型自行车出售。2008年3月3日,B电告A,称生产厂家为了对该批新型自行车进行技术完善,将进一步改进生产线,故第一批货物的装运只能延迟到2008年9月。A因已获知B已将货物转售给C而拒绝了B关于延期交货的要求。B也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问
⑴B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⑵针对此种情况,A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