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

2024-12-23 08: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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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丁对戊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戊是善意取得的票据,因为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丁明知“丙从乙处偷走票据,并伪造乙的签章将票据转让给自己”,故应承担票据责任;

2、如果丁向戊承担了票据责任,那么他不能向甲,乙行使再追索权。因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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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甲、乙应对票据承所带来的损失担责任,同时拥有对伪票据受益者(丙)起诉的权力。
详细解释:
丁、戊如果向甲、乙提出兑现票据,甲、乙应当兑现。
但是,丁因为是知情人,所以与丙同时负法律责任,但属于从犯。
法律责任最大的是丙。票据兑现带来的直接损失均由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