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值不大的有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罚款处理,价值较大移交公安部门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