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主要有四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1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不具备中国国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