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由此可知,离婚协议书写要求是:
a、双方必须明确是自愿离婚;
b、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自然达成的;
c、在离婚协议书中需表达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的处理意见。
同时,离婚协议书还有以下要求:
a、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b、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c、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不得剥夺或限制双方任何一方的合法权利。
扩展资料:
离婚协议书应包含的内容
一_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_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_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_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_共同债权_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_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_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_期限;
七_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_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_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_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离婚协议满足如下要求就是有效的:
1、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离婚协议书中必须为书面形式;
3、离婚协议书应当经双方申请离婚登记,三十日冷静期,领取离婚证;
4、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