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合同货物装上船,并向议付行提交了装运单据。为此,申请人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2)依据国际贸易习惯,发货人没有义务、也无法保证载货船舶何时抵达何时抵达何港或先靠何港。除非发货人作了明确的承诺,它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本案发货人SKG公司告诉发货人W贸易公司载货船舶将先靠黄埔港并不构成发货人的正式承诺。因此,它对载货船舶先靠厦门港这一事实不应该承担责任。(3)被申请人以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率发生变动为由拒绝收货,违反国际贸易习惯。货币兑换率变动的风险应由被申请人承担。(4)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仲裁庭裁定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4万美元滞期费损失和利息,被申请人的反诉相应驳回。(5)本案仲裁费2000美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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