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要看它是一般担保还是共同担保,其次,它是否在担保人的担保期内 还有债务人是否提供了物质担保的问题。 即保证人应在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并优先启动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担保人不需要偿还所有债务。
当贷款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自然有权向保证人追偿贷款还款责任。当贷款人被银行起诉而被列入黑名单时,如果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担保人自然会将其列入黑名单。
因为我国证券法第17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一般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19条规定,如果双方未就担保方式达成一致或协议不明确,应根据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作为担保人或保证人,当贷款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向保证人追偿并没有错。贷方起诉担保人与贷方起诉贷方没有什么错。 银行同时将担保人列入黑名单的措施也是完全正确的。
在担保期限过了的情况下担保人不偿还,就是说至约定还款期限过了6个月后,权利人没有向法院主张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