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文件规定,政府财政部门拨补的“专项资金补贴款”列入补贴收入科目,增加了企业利润额,是要交纳所得税的。
企业收到财政拨款,是作为资本公积的增加还是作为收益的增加,这要视该项拨款是否有明确的拨款项目分别处理。原则上讲,有明确的拨款项目的,要形成资本公积;没有明确的拨款项目的,记为补贴收入。如果有明确拨款项目,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料部分,从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冲减专项应付款。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或拨款,应先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
如果上述专项经费拨款,是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如果是没有指定用途的,要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参考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
财税[2007]8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