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离婚了,只是夫妻双方的这种关系解除了,但是不管孩子判决给谁,那只是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不影响父母双方与孩子的关系。而且,办理保险只看合同上面的内容。比如:丈夫给妻子办保险,丈夫作为受益人。后来离婚了,男方和女方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关系了。但这份保险,丈夫的受益人权限还是不会变的。
因为保险是一份合同,只要订立合同的时候关系存在,那么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合同内容里面的所有权利义务等等这些就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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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如果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因为孩子生活需求的增加,可以适当增加抚养费但是,这种增加必须是在合理的范围。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也就是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确定的孩子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等,都可能导致子女所需实际费用的增加。
这个是可以协商变更的。保险可以变更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既然孩子是归男方监管,可以把保险的收益人修改为男方,把投保人也修改为男方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