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你好,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终止上市或被动终止上市。以下是强制退市的情形:
1,连续4年亏损
2,净资产2年连续为负
3,营业收入连续4年低于1000万元
4,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6,成交量(A股):连续交易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股股票价格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
7,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票作出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一是上市公司IPO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二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三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是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五是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是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